因为香港保险就是两个作用,保住赚钱的人!守住他赚到的钱!
你买保险的这笔钱不是给我,不是给保险公司,是存下来给未来的你!这个“你”可是大有文章啊!最后是你还是你们......
高净值朋友,因为财富相对较多,在中国目前离婚率偏高的情况下,一定要想到万一有一天两个人不能继续友好地在一起生活了,分开那一刻,应该怎么去理智的面对这个问题?这回宝宝的事儿闹大了,听说财产都不是他的了,咋说咋说???
有很多朋友认为宝强这个事情可以通过民事信托解决。我在这里提一个概念是,关于婚姻财富保护这个问题,保险不是万能的,信托也不是万能的,信托不等于婚姻财富保护,保险也不等于婚姻财富保护,我们一定要建立这样一个清晰地认识。为什么我讲民事信托不等于婚姻财富保护的全部?
首先,我们会看到王宝强先生的特点是,他的财富大部分不排除是在婚后聚集的。如果他真要设立民事信托的话,这个民事信托放进去的资产大部分很有可能都是夫妻共同财产,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设信托,首先要取得财产所有人的同意,也就是妻子太太的同意,妻子同不同意你做这个信托这是非常重要的。假设,妻子是同意你拿个几千万在中国做一个信托的,前提一定会有一个重要的博弈是,这么多资产拿出来,我是不是受益人?我的受益比例是多少?这个时候会发现,即使王宝强先生自己作为信托的委托人,也一定要在设立信托之时,以及整个信托受益的比例分配上,和妻子有一个高度一致的认识,才有可能完成。从这个角度上来说,我认为单靠信托这个工具有点牵强。
再有,保险也有婚姻财富保护的功效。在这里也跟大家讲一讲保险,中国的法律、中国的婚姻法目前对保险所得的一个重要变化,2005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《民事审判指导意见》,里面讲到了婚姻财产的分割,里面提到,因为保险的利益专属于人生,所以如果你结婚之后获得的保险利益要认为是婚后的个人财产,这个观点也非常明确。基于最高院的这个指导意见,很多的保险从事工作人员在帮客户设计保单的时候,也会从这个角度,帮助客户设计保单架构,让客户在婚后成为保单受益人,这个时候即使离婚,我婚后受到的保单受益人,也都属于我的个人财产,这一点无可厚非。但是我们留意到,去年年底,2015年12月份二十几号的时候,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会议记要里面清楚地提到了婚姻财产的分割,最新的会议精神和2005年十年之后发生了一个重要的改变,它里面讲到如果是健康险、重疾险,如果是这样的保险,你在结婚之后你获得的保险收益可以属于你个人。但是如果是现在主流的标准意义上的人寿保险或者是年金险,你在结婚之后获得的收益要视同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从这个角度上来说,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单的婚姻财富保护的功效,但这并不是说,我们保单就没有了任何的婚姻财富的功效,不是这个意思,因为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架构设计,去进行客户的婚姻财富保护。比如说你更换受益人,我的保单受益人可以指定为我的子女,或者指定为我的父母,子女和父母获得的受益不是夫妻共同财产,当然如果有婚姻的风险,我们需要婚姻财产分割的时候这部分也不会被纳入到被分割资产里。
通过以上的分析,大家就会发现,信托也好,国内保险也好,并不是只要设立了,他就有了婚姻财产保护的功效,不是这样的,尤其是专门针对像王宝强先生已经处在婚变这个过程之中了,而且他最大的一个问题是,他在结婚之前没有进行婚姻财富保护的系列规划,这是比较被动的。
不多说了,今天借宝宝这则热门话题顺便普及一下:
在国内的保险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而香港的保单是属于保单的投保人,不受婚姻分割财产。许多宝宝们还不知道吧,嘿嘿